股东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仅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权利的行使,也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未按期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以未按期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近年来,“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高发的犯罪类型,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一些短视频里,个别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恶意别车,危及其它正常行驶的车辆和公共安全,最终,法院都会依法判决他们犯危险驾驶罪,驾驶人为自身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大快人心。
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人才的常见手段。实践中,企业通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由其持有企业股权,由员工认购持股平台出资份额的方式实现间接持股,以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而当员工离职后,股权激励平台财产份额的结算处置,可能成为纠纷高发区。
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股东向工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谎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暗渡陈仓将公司“依法”清算并注销,是否就能将公司债务一笔勾销“关门大吉”?债权人的权利是否还有救济途径?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
当我们谈论未成年人保护时,我们谈论的是每一个孩子的未来,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依法制定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难免会遇到有关财产的纠纷,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因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时,债权人可能会因为债务人试图转移、隐匿财产,存心赖账,造成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作为案件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低门槛、零风险、高利息、日返息”,面对这么多的诱惑您是否动心过?千万警惕!这些都是非法集资的“障眼法”!
朋友们,是否经历过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无奈?今天,我们的法律小课堂就来深度剖析“强制执行”那些事儿,让你的合法权益不再只是纸上谈兵!
迪克公司对小河公司享有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大海公司系小河公司的唯一股东。由于小河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迪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海公司对小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驳回迪克公司的诉请,判决大海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