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飞机,因快捷、省时成为不少人的出行首选。但在候机过程中,因突发状况或疏忽大意导致错过航班,旅客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5年7月22日,沈先生夫妇携子女及父母一行六人,计划搭乘早上6时50分的航班从桂林飞往厦门。
当时是桂林旅游出行高峰期,排队耗时较长,沈先生一家办理完行李托运并通过安检时已接近6时30分。途中,沈先生年幼的儿子突发腹痛急需如厕,沈先生遂陪同其前往附近卫生间。
在此期间,机场广播播放催促旅客登机的提示。当沈先生一家赶到登机口时,发现登机口已无工作人员,此时距离航班计划起飞时间还有约10分钟。
后经询问得知,登机口已于6时35分,即起飞前15分钟关闭,且机长拒绝沈先生一家人登机。无奈之下,沈先生一家只好重新购买当日下午飞往厦门的机票。
事后,沈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未充分履行登机提醒义务,登机牌上“登机口于起飞前15分钟关闭”的提示被条形码覆盖难以辨认,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退还机票款,赔偿重新购票的差额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
航空公司辩称,公司已在购票环节通过《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明确告知登机口关闭时间,机场值机柜台、登机口等处也设有醒目提示。此外,航班在发现6名旅客未登机后,机场广播已多次催促,其中包括两次点名广播,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旅客误机系自身原因所致,后果应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先生一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航空公司承运的机票,双方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该规则系民航行业为确保飞行安全与运行效率所普遍采用的强制性操作规范,并非航空公司单方任意设置。
航空公司以合同条款形式进行了约定,值机柜台、登机口等公共场所也进行了醒目提示。虽然沈先生一家所持纸质登机牌上的提示文字部分被条形码覆盖、清晰度受影响,但综合合同约定及机场现场的多次、多处提示,足以认定航空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向不特定旅客履行了该规则的告知义务。
在登机口关闭前,航空公司通过机场广播系统进行了多次催促登机的广播,其中包含两次有针对性地点名广播。这表明航空公司在发现旅客未按时登机后,已积极采取了行业内常规且合理的催促措施,已尽到与其运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催促义务,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航空运输与公路、铁路运输相比,具有更高的安全运行要求。“登机口于起飞前15分钟关闭”是民航行业为了预留充足时间完成旅客减载、行李卸载、舱单制作及飞机配载平衡等关键安全程序的强制性行业规范,确保飞机在飞行中的重心稳定和安全起降。
这一规则是保障全体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前置程序,所有航空公司和旅客都需严格遵守。
广大旅客乘坐飞机出行时务必预留充足时间,建议提前1.5至2小时抵达机场,假期出行高峰更应留出更多的时间。办理值机手续后应尽快前往登机口候机,密切关注航班动态和广播通知。
同时,购票后应仔细阅读航空公司通过各渠道提供的乘机须知和提示信息,提前了解登机截止时间等重要规则。因自身疏忽或安排不当导致误机,不仅影响行程安排,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也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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