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共享电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平台运营商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日前,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7月1日21时许,未满12周岁的韦某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沿西林县城振达路行驶,途经福兴二巷路口附近时,撞上正在横过斑马线的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某存在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及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吴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吴某某遂诉至西林县人民法院,要求骑行人韦某某及其监护人、涉事车辆所有人天津某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6万余元。
原告诉称,韦某某未满12周岁违规骑行撞伤原告,其监护人未尽监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天津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未严格审核注册用户身份致使未成年人解锁骑行,存在管理过错;涉事车辆已投保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韦某某监护人辩称,其已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要求在赔偿金中予以扣减。
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公司已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注警示标识、设置APP实名认证及弹窗播报等拦截机制,尽到了合理的审核与提示义务。实际骑行账号系韦某某父亲办理的手机副卡,公司无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称,涉案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明文约定驾驶人年龄须为18至65周岁,韦某某仅12周岁,属于违法骑行,触发保单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手机号系韦某某之父办理的副卡,天津某公司在APP注册流程、车辆车身标识、语音播报系统中均设置了“禁止未满16周岁骑行”的特别提示及身份验证机制,已尽到合理提示与管理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韦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涉案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驾驶人年龄有明确的免责约定,骑行人韦某某未达到保单约定的年龄范围,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免除赔偿责任。
经核定,原告吴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8122.27元,扣除此前已垫付的部分费用,判决被告韦某某的监护人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359.07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本案中,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共享电单车引发事故,侵权行为明确。共享电单车平台已落实实名认证、年龄限制及安全警示,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与提示义务,无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中针对违规骑行设置的合规免责约定依法有效。因此,未成年人违规骑行造成的损害后果,须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勿将个人手机卡、身份信息交由未成年人注册使用,更不得主动帮未成年人开锁骑行。放任未成年人违规骑行上路,一旦发生事故,监护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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