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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私赠夫妻共有财产无效 强制执行全额追回

2026-08-03

基本案情

丈夫戚先生在婚内瞒着妻子林女士将6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女子溪某,林女士发现后诉至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溪某须全额返还上述款项。判决生效后,溪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查封、扣押车辆等强制措施,促使溪某当场缴清全部款项,案件顺利执结。

戚先生未经妻子林女士同意,多次向溪某转账,擅自处置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协商退款未果,遂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钦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戚先生对溪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溪某返还6万余元。然而,溪某心存侥幸,迟迟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林女士随即向钦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排查溪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线索,发现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名下登记有一辆机动车。执行干警当即对该车进行查封,并多次与溪某沟通协商,耐心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将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溪某始终消极应对、拖延推诿。

为打通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执行干警锁定案涉车辆停放点,赶赴现场出示查封、扣押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溪某:一旦车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除清偿案涉债务外,还将产生拖车、评估、拍卖等多项额外费用;同时,拒不履行义务将导致个人征信受损,对其出行、信贷、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造成长期限制与不良影响。

面对强制执行的震慑与法律的严肃约束,溪某终于认清规避执行的不利后果。在执行干警情理相融的劝导下,溪某当场筹措资金,将案件本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全部款项7万余元一次性缴入法院执行专户,并足额缴纳914元执行费。至此,这起因婚内擅自赠与引发的纠纷执结,胜诉当事人林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兑现。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无权单方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配偶知情、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人,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亦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自始无效,受赠第三人必须全额返还所获财产。

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司法保障。所有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都应当按期、足额、主动履行,切勿心存侥幸、消极拖延、规避执行。人民法院对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各类财产的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将对个人征信、金融信贷、出行通勤、从业经营等方面产生持续性负面影响,得不偿失。该案中,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高压震慑下主动全额履行义务,既高效兑现了胜诉当事人权益,也避免了自身信用受损、财产贬值、额外费用叠加等多重损失。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名被执行人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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