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这些年,覃丽华律师代理过不少强奸罪案件,其中有一类案件印象尤为深刻: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主动声称自己已成年,事后查明其实际年龄仅14周岁,随后否认性行为系自愿,指控被告人强奸。这类案件表面上看起来对辩护方极为不利——一边是14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一边是"强奸"这一敏感罪名,舆论压力和司法倾向都不容小觑。但恰恰是在这种看似绝望的局面中,辩护律师如果能够精准拆解法律框架、系统梳理证据链、揭示被害人陈述的内在矛盾,往往能找到关键的突围点。
今天,覃丽华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体会和相关判例,对这类案件的辩护应对做一次系统梳理。
覃丽华律师做强奸罪辩护时,第一步永远是回到条文本身,把法律框架理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236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条文构建了强奸罪的双层规制体系,覃丽华律师把它理解为两道不同的门槛:
第一道门槛(第236条第1款):针对已满14周岁的女性,强奸罪的成立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必须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换句话说,自愿不构成犯罪;
第二道门槛(第236条第2款):针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认为幼女不具备性同意能力,"明知"即构成犯罪,不问意志。
被害人实际仅14周岁,恰好踩在这条红线的边界上。这意味着什么?
被害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第236条第2款的"不论是否自愿"规则不适用;
本案应当回归第236条第1款的认定逻辑,即仍需证明性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这就是辩护律师的第一个突破口:14周岁以上的被害人,自愿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法律并不因其年龄而豁免"违背意志"这一核心要件。有部分律师会在案件中直接跳进了"幼女保护"的逻辑陷阱,其实这个案件恰恰不适用那套逻辑。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明知"的认定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17条: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覃丽华律师在庭审中遇到过公诉人援引第17条试图论证"被告人应当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情况。但必须明确指出:这一条文针对的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本案被害人恰好已满14周岁,该"明知"规则不适用于本案。
辩护律师应当果断指出:公诉机关若援引第17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236条之一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6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覃丽华律师的办案经验中,这类案件中的被告人通常是普通社交关系(网友、熟人、偶然相识),并不负有监护、看护等职责。如果被告人不属于"特殊职责人员",第236条之一也不适用,仍应回归第236条第1款的"违背意志"标准。辩护律师务必主动审查这一点,防止公诉人扩大适用范围。
理清法律框架后,接下来就是辩护策略的分层推进。覃丽华律师在实务中通常采用三层递进的方式:
14周岁是"护身符"还是"枷锁"
被害人的实际年龄究竟是14周岁还是不满14周岁?这一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覃丽华律师在每一个类似案件中都会做严格的年龄核实:
● 不满14周岁:适用第236条第2款,无论自愿与否均构成强奸罪(但"明知"仍需证明);
● 已满14周岁:适用第236条第1款,需证明违背意志。
一、严格审查被害人年龄证据:核实身份证、出生证明、户籍登记等原始证据,确认出生日期的精确计算——特别要注意农历与公历的转换问题,我遇到过因年龄计算错误导致定性偏差的案例;
二、强调14周岁边界:若被害人确已满14周岁,应明确向法庭指出——本案不属于"奸淫幼女"情形,应当适用"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强奸罪认定标准。
性行为是否真的"违背意志"?
这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既然被害人已满14周岁,强奸罪的成立必须满足"违背妇女意志"要件。
(一)被害人"谎称已成年"的深层含义
在办案中,覃丽华律师发现被害人主动声称自己已成年这个行为,本身就蕴含了丰富的辩护信息:
她希望对方相信自己具备性行为的年龄资格,这本身就是一种对性行为的积极态度
如果性行为系被迫,被害人根本不需要编造年龄来"说服"被告人,暴力或胁迫手段下不存在"说服"的逻辑空间
她清楚年龄是性行为的前提条件,并主动以虚假信息促成性行为的发生
覃丽华律师在庭审中通常会这样向法庭阐述:一个真正被迫承受性行为的被害人,不会主动编造年龄信息来"配合"性行为的进行。"谎称已成年"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自愿的客观外在表现,其证明力优于被害人事后的主观陈述。
(二)被害人陈述的矛盾性审查
被害人在这类案件中往往存在内在矛盾:
◆ 性行为发生时 → "我已成年"(主动表达意愿)
◆ 性行为发生后 → "我不是自愿的"(否定先前意愿)
覃丽华律师总是会要求法庭对被害人陈述进行矛盾性审查:为何在性行为发生时表现出积极的意愿表达,事后却完全否定?这种从"主动"到"被迫"的转变,是否有合理的解释?是否存在事后反悔、受到外部压力、或其他动机驱动的可能性?
(三)"违背意志"的证据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9条:
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关于强奸罪的证据要求: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证据应当包括:视听资料、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供认、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且已有查证属实的。
覃丽华律师在辩护中会反复强调一个核心观点:仅凭被害人事后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性行为违背其意志。法庭需要审查是否存在以下客观证据:
如果这些证据缺失或薄弱,仅凭被害人陈述指控强奸,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一层辩护需要谨慎,但绝不能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243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覃丽华律师并非要在案件中直接指控被害人构成诬告陷害罪,而是通过系统审查来揭示被害人指控的可疑性。
在覃丽华律师代理的类似案件中,常见的诬告动机包括:
1.事后被家长发现,迫于家庭压力翻供——这是最常见的情形;
2.对性行为后果不满(情感纠纷、经济纠纷),以强奸指控作为报复手段;
3.受他人引导或胁迫,改变最初陈述;
4.为获取赔偿或谅解金,将自愿行为"包装"为强奸。
这是覃丽华律师最重视的审查环节。覃丽华律师会申请调取被害人的全部陈述记录:
■ 第一次报警时的陈述;
■ 侦查阶段的历次陈述;
■ 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
■ 庭审中的陈述。
如果被害人的陈述在不同阶段存在显著变化——特别是从最初的相对中立表述逐步演变为明确的"非自愿"表述——覃丽华律师会在庭审中指出这种演变轨迹的异常性,要求法庭审慎对待。
最后,回到"谎称已成年"这个核心事实:
一个被迫发生性行为的被害人,不会主动编造年龄信息来配合性行为的发生,"谎称已成年"意味着被害人对性行为有事先的准备和谋划,而非被动承受。
这一行为是判断性行为是否自愿的重要客观证据,其证明力优于被害人事后的主观陈述。
覃丽华律师做过不少案例检索,其中何某强奸案(案号:第9xx号)对这类案件极具参考价值:
案件事实
被告人何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徐某(女,1998年4月5日出生,不满14周岁),先后三次与徐某发生性关系。何某辩称前两次性行为时不知道被害人不满14周岁,第三次才知情。
法院认定
第一、二次性行为时,指控何某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证据不足,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仅认定第三次性行为时(何某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后)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明知"是可争辩的——即使在不满14周岁的案件中,"明知"的认定也需要充分证据,证据不足则不予认定;
被害人同意虽不影响幼女案件的定性,但影响量刑——何某案虽未能推翻强奸罪定性,但法院仅认定了一次而非三次犯罪事实,显著减轻了刑罚;
在已满14周岁的案件中,"违背意志"的证明标准更高——本案被害人恰好14周岁,"明知幼女"规则不适用,辩护空间比何某案更大。
覃丽华律师将实务经验整理成以下操作清单,供同行参考:
从业这么多年,覃丽华律师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强奸罪案件中,14周岁是一条法律红线,也是辩护律师的战略分界线。当被害人恰好踩在这条线上——实际仅14周岁却谎称已成年——辩护律师面临的不是一道无解的难题,而是需要精准拆解的法律拼图:
年龄定性:已满14周岁,回归"违背意志"标准;
意志审查:谎称已成年是自愿的客观反证;
诬告揭示:事后翻供的矛盾性需要法庭正视。
辩护律师的职责,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确保每一个刑事指控都经得起"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检验。在法律的红线之上,真相才是最好的辩护。
南宁市第二十六中法律顾问
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人寿财险法律顾问
《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问政代表
北海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南宁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
南宁市律师协会文体委员会委员
覃丽华律师投身法律行业多年,主要聚焦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攻坚,曾任多家企业、机关单位法律顾问,多次受邀参加南宁电视台《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在法律行业中始终保持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赴浙江大学等多所高校进行网络犯罪专题学习及其他课题研修。
在执业期间,覃丽华律师深度参与并成功办结了一系列极具挑战性的复杂案件。每一个案件,无论大小都全力以赴,从前期细致入微的调查取证,到庭审中逻辑严密的论证辩护,再到结案后的复盘总结,覃丽华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战经验,始终凭借扎实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为每一位客户量身定制精准、高效、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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