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6月26日发布)第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二)诈骗罪的量刑框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按上述30日规则认定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案证据链分析
按照上述规定,控方依据手机数据证明被告人六个月在境外,已远超30日门槛。但这里恰恰是辩护人可以发挥的关键空间—— 请重点审查以下三个核心攻防点:
1. "犯罪窝点"的认定
该意见第八条规定,"犯罪窝点"是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作案场所。控方需证明被告人实际身处"犯罪窝点",而非仅证明其在境外某国。若手机定位数据仅能证明被告人在某国境内,而不能精确到具体的诈骗窝点(如特定园区、建筑物),则能否认定"赴境外犯罪窝点"存在合理怀疑。
2. 30日累计时间的起算
该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应当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加入境外犯罪窝点的时间起算。合理路途时间应当扣除。如被告人提出其部分时间系在境外旅游、探亲或其他正当活动,且能够提供合理说明或证据线索,应依法扣除相应时间。
3. 排除合理怀疑
该意见第七条明确"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辩护人应审查被告人在境外期间是否确实全程参与诈骗活动,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目的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