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聚餐,老韦出于好意拿出自制多年的“蛇酒”招待朋友,结果导致朋友中毒住院。提供“蛇酒”的老韦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老磨、老玉与老韦系朋友关系。2025年1月,老韦与老磨、老玉等好友5人自带鱼生在宾阳县黎塘镇一家餐馆聚餐。用餐前,老韦从家中拿来一瓶自己用中草药泡的“蛇酒”供大家饮用。用餐后约半小时,老磨和一位好友先后出现头晕、头重、视物模糊、眼睑下垂、恶心等症状,中毒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宾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本次事故系饮用含钩吻碱的自泡药酒引发中毒。钩吻碱毒性强烈,少量摄入便可致命,对身体健康危害极大。老磨、老玉认为,老韦泡酒时不慎混入俗称“断肠草”剧毒药材,才酿成本次伤害事故。二人出院后,与老韦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就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老韦拿出自泡药酒供人饮用,未告知他人其中的成分,没有对药酒的安全性进行检查或确认,对自己提供的药酒成分缺乏了解。虽然出于好意,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不能免除老韦提供药酒时的谨慎义务及法律责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老韦自身喝过该药酒时曾出现嘴唇发麻的情况,其更应谨慎提供该药酒给他人饮用。同时,原告老磨、老玉知道该酒为老韦自酿,却未予以询问清楚仍继续饮用,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原告老磨、老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相互配合保障依法追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规定,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应追偿医保基金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害人参保地的医保部门发函反馈。法院经审查,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宾阳县医疗保障局,该局经审查后回函确认,参保人饮用药酒所致中毒是外部原因造成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待遇报销范围,不涉及第三人、自伤自残等非意外伤害情形。老磨、老玉发生的两起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合规合理,无需向参保人提出基金追偿。
经综合各方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并通过与医疗保障部门相互配合,明确第三人的责任承担,该案最终认定被告老韦对原告老磨、老玉的损失需承担70%的责任,即被告老韦应赔偿原告老磨15847.89元、应赔偿原告老玉5098.63元。
自泡药酒暗藏安全隐患,分享赠予他人更要谨慎。
第一,采摘、采购药材泡酒务必遵从专业中医师、药师指导,清晰掌握药材成分、药性与配伍禁忌,杜绝不明野生草药入酒。第二,药酒提供者负有安全审查义务和风险告知义务,即使是无偿提供、出于好意,一旦因药酒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他人损害,提供者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饮酒后身体出现不适应立即就医,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大意心态,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采取专业救治措施。
“无偿提供”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出于好意”亦需承担风险告知义务。自泡药酒,三思而后饮;提供他人,责任重于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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