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在配送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却以骑手已申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为由,拒绝全额赔付意外险。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保险纠纷案件,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可双重赔付,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补差免责条款无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理赔责任。
外卖骑手李某通过某外卖 App接单,平台会自动扣除保费,为其投保众包个人意外险。保单载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60万元,保险期间为接单当日零时至次日2时,十级伤残按保险金额10%给付伤残保险金。保单还特别约定,骑手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后,保险公司仅承担差额补差责任,不再全额赔付。
2024年9月,李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人社部门认定李某所受的伤属于职业伤害保障范围,李某据此申领了职业伤害保障赔偿金。因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意外险,2026年2月,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平南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伤残保险金6万元及鉴定费1956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针对外卖骑手这类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其申领职业伤害保障赔偿金后,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拒绝全额赔付意外险。
法院认为,外卖骑手属于典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同时参保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是当前行业普遍情形。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分属不同保障体系,二者法律性质、赔付依据、责任主体均相互独立,即使李某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的赔偿,也不影响其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赔付的权利。
保单中的条款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反复使用,未与投保人协商,依法属于格式条款。保单中约定骑手在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后保险公司可拒绝全额赔付的条款,字体格式和其他条款采用的字体格式无明显差别,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李某履行了相应提示说明,实质上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保险公司责任,排除了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平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及为确定伤残等级支出的鉴定费1956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应注意区分两类保障性质,新业态从业者可双重获赔。外卖骑手享有的职业伤害保障属于社会保障体系,是法定基础保障;接单自动扣费投保的个人意外险属于商业人身保险,二者责任主体、赔付规则相互独立。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骑手领取职业伤害保障赔偿后,依然有权依据保险合同主张全额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无权要求差额补差。
广大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平台自动投保时应当留意保单特殊约定,遇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保险机构应当合理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杜绝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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