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天气,游泳成为夏日休闲、健身避暑的热门选择。但亲水游玩时,务必到持证运营的正规泳池,并时刻绷紧安全弦。不久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溺亡案,警示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照看孩子勿分神。
2025年8月1日17时35分许,阿琳带着两个女儿、小叔子阿闵带着一个女儿,一起到柳州市柳南区一家游泳训练基地的泳池游泳。10分钟后,阿琳回家做饭。阿闵则到浅水区旁坐下,一人看护3名游泳的孩子,但目光大多时间停留在自己的手机上。
18时14分,阿琳的小女儿小枫从1号救生台下方通过过道进入深水区,在救生台左前侧角落下水,她背对泳池方向趴下身体,脚部先探入水中,因身高不足且未穿戴救生衣、救生圈而溺水。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援人员赶到后对小枫进行急救,但因溺水时间过长,小枫并未苏醒。小枫先后被送到两家医院抢救,8月19日,医院确认小枫脑死亡。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取证后,将此次溺亡事件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载明:游泳池旁张贴有“泳池畅泳乐缤纷、照顾儿童勿分神”“未成年儿童没有家长陪同不得入池”等警示标识与公示牌,事发时,游泳池只有持证游泳救生员阿晨、阿符在场,救生员阿蒙请假休息,阿旭无证顶岗值守1号台。小枫18时16分沉入池底,至被发现救起,溺水时长6分5秒。
“救生员没有及时发现小枫溺水,导致小枫错过黄金救援时间。游泳池周边没有设置完备的安全护栏,深水区没有明显警示标识,现场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阿琳夫妇一纸诉状,将游泳训练基地的经营者某体育公司、泳池场地的出租方某物业公司、阿闵诉至柳南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万余元。
体育公司辩称,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公司在泳池入口、浅水区与深水区交界处等显著位置张贴有“请照看好随行儿童”等安全提示,明确告知未成年人入池的安全注意事项及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阿琳将4岁的女儿小枫委托叔叔照看后离开,未全程陪同照看,放任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处于险境。小枫的叔叔疏于看管,看到救生员抢救小枫,第一反应不是对自己玩手机没发现孩子溺水的严重后果自责,而是大声斥责自己女儿没看好妹妹。
体育公司称,公司仅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安全保障责任。公司按规定配备救生人员及安全设施,日常对救生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小枫落水地处于救生员高脚凳下方视线盲区。救生员发现小枫落水后,第一时间将其救上岸开展急救,同时拨打急救电话,积极配合后续救援,已尽到应急处置义务。
物业公司认为,该案应由小枫的监护人、泳池经营方、阿闵承担责任。泳池承包出去后,公司并未撒手不管,每年泳池开业前都会严格检查,反复强调安全问题。泳池经营期间,公司每天派人巡查约束,监督管理。事发后约3分钟,物业人员到场,积极跟进协助处理。
阿闵则提出,他作为临时委托监护人,临时无偿接受亲友委托帮忙照看侄女,属于基于亲情的无偿互助行为,仅存在一般过失,依法应减轻乃至免除责任。而体育公司在泳池深浅水区之间未设置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放任未成年人独自进入深水区;物业公司作为泳池出租方,安全监督流于形式,两方应对小枫的溺亡承担责任。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泳属于高风险体育项目,游泳池不仅应该设置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更应有相应措施保护游泳者的安全。经营游泳池的体育公司作为向社会公开提供高危险性项目有偿服务的商户,应对消费者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具备相应资质,配置救生人员、救生设备、观察台等,更应将相关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到位。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规定,人工泳池救生员配备数量按水面面积计算,250㎡及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持证救生员。案涉游泳场总计面积255㎡,主营对象为儿童,事发时,有两名持证救生员和一名无证的顶班救生员在场,而小枫溺水地点恰好在顶班救生员所在观察岗正下方一米左右。顶班救生员未经过相关培训,缺乏识别防范风险的专业能力,没能及时发现小枫进入深水池,致其溺水时间长达6分5秒。泳池经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阿琳夫妇在其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涉水活动时,未能尽责陪护,而是交由阿闵临时看护。彼时现场儿童众多,阿闵同时看护3名未成年人,存在固有风险。阿闵在看护过程中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事发时数分钟内视线均停留在自己手机上,不能及时发现、制止小枫进入深水池,存在过错。
法定监护责任不因临时的委托看护而转移,阿闵在看护过程中确有不当行为,但他是基于亲情原因无偿受托看管,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不承担侵权责任。阿闵的不当行为是阿琳夫妇监护失职的延续,阿琳夫妇对此次溺亡事件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已履行基本的合同审查义务,其并不参与体育公司日常经营行为,游泳场地的改造和安全区隔的设置非合同约定义务,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为多因一果引发的侵权事件,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和因果关系,酌定体育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阿琳夫妇自负20%的责任。
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体育公司赔偿阿琳夫妇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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