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衡说法
首页 > 先衡说法

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预付2万多学架子鼓,课没上完机构却注销了,学费能要回吗?

2026-07-17

如今,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已融入日常生活,“先付费、后消费”的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埋下了不少纠纷隐患。消费者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后,若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或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能否要求退还剩余款项?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图片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卫女士经桂林某教育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推销,报名了22880元的“超凡全能导师班”架子鼓课程。报名前,教育咨询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卫女士承诺“不限课时,学会为止”,但在随后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中,仅标注两个月的学习时间,即2025年3月10日至5月9日,期满后可免费复训9个月。合同第4条约定:“会员在入学训练后已开展架子鼓训练,因个人原因放弃学习的,视为违约,已交费用不予退款。”

卫女士共上了19节课程。在此期间,她发现实际教学与宣传承诺严重不符,授课老师不讲解核心乐理、不夯实基本功,仅教授流行歌曲皮毛。而且,该机构虽有3间鼓房但仅两间可用,经常面临无场地可用的情况。更令卫女士不满的是,她支付了2万余元,却时常与仅支付几十元上体验课的学员混班上课。2025年3月22日,卫女士暂停上课。

2025年4月至5月,该教育咨询公司陆续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和清算组备案信息公告,但未告知卫女士,亦未提出任何替代性履行方案。同年11月30日,卫女士得知消息后,通过微信向教育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提出退费申请,但未获回应。于是,卫女士诉至秀峰区法院,要求教育咨询公司退还课程费用2万元。

图片

法院审理


该教育咨询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合法有效。卫女士系因前往外地工作而放弃学习,根据合同约定已交费用不予退款。公司已按约提供教学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卫女士与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会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学习,已交费用不予退款”的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协议无效,双方仍应按协议的其他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案涉协议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双方的信任与配合是合同履行的基础。从合同内容、沟通记录及课堂签到记录等证据来看,教育咨询公司常规开放两间鼓室教学,卫女士多次参与一对一、一对二教学,其关于教育咨询公司未提供专业场地与独立教学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教育咨询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未告知卫女士亦未提出任何替代性履行方案,就陆续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和清算组备案信息公告,足以导致卫女士丧失信任基础,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关于退费金额,案涉合同实际期限为2025年3月10日至2026年2月9日,卫女士于2025年11月30日提出退款要求,该日为合同解除之日。此时11个月的合同期限剩余2个多月,结合案涉合同实际期限、卫女士已上课时、教育咨询公司发布注销公告的时间节点以及行业特点等因素,兼顾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教育咨询公司向卫女士返还培训费4800元。

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教育咨询公司退还卫女士培训费48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图片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保持理性,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概不退费”等不合理条款及时提出异议,注意留存合同、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等证据,理性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合同文本,不得以格式条款不当限制消费者权利,切勿以“注销”“跑路”等方式逃避债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载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先衡律所实行团队协作办案,30 分钟快速响应咨询,累计办结 2000 + 各类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诈骗、走私等)代理以及各类民商事案件纠纷,办案经验充足,如果有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律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B区4号楼25层2501号

 法律咨询电话: 

        律所客服:19163930723

        覃律师:17607719016(微信同号)

        陈律师:18977259951(微信同号)

© 2026 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 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桂ICP备2023015389号-1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