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超时充电导致自燃,还殃及充电桩。物业公司将车主夫妇诉至法院索赔充电桩损毁及创收损失。法院判决明晰责任的同时,也给广大消费者敲响警钟:当新事物还存在较多不确定性时,怎样才能规避风险,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及大众的安全?
2023年7月,为方便业主,容县某物业公司购入2台交流充电桩,安装在小区一处露天停车场,为需要充电的新能源车车主提供有偿充电服务。2台充电桩购买费及安装费共计10885元。
2024年5月的一天中午,谢某将挂在其妻陈某名下的新能源车开到小区露天停车场充电。他自行扫码操作,给车充上电后,未等车辆充满便自行离场回家。
当天21时53分,充电中的新能源车冒出白烟之后发生火灾。物业公司员工携灭火器上前扑救,但没能将火扑灭,立即拨打119消防报警电话。几分钟后,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将火扑灭。火灾造成车辆尾部、动力电池及充电线路烧损,车辆后轮烧损,前轮完好,车身烧损程度从车尾向车头逐步减轻;充电桩正面烧毁,背面残存,起火时在充电的充电桩线路熔断,连接充电桩与电表的部分电线烧损,线管有轻微灼烧痕迹,电表、电表箱和漏电开关外表完好,没有燃烧痕迹。
2024年6月,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小型轿车车尾,起火点为动力电池;火灾由小型轿车动力电池过充引起。
对于火灾成因,谢某、陈某不服初次认定,向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复核申请。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
物业公司认为,因谢某、陈某的新能源车充电时发生火灾,导致充电桩损毁,无法正常营业创收,造成公司包括创收损失及充电桩损毁损失合计24229元,应由谢某、陈某予以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物业公司将谢某、陈某诉至容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陈某共同支付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24229元。
谢某、陈某辩称,物业公司对充电桩的安装、运营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不具备经营新能源充电项目的合法资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充电桩安全保障措施缺失,从现场视频及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火灾发生后,充电桩仍在继续充电,未能及时紧急断电,在安全设计和应急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未能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我们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新能源车平时充电7至8小时即可充满。当天的充电时间超出常用时间后充电桩系统没有自动断电,这才导致过充。”谢某、陈某说,过充原因是物业公司的充电桩存在缺陷,进而引发了动力电池过充。而且,物业公司主张的营业损失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两台充电桩投入运营满一年期间共收入12232.1元。
法院认为,该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充电桩是物业公司购买的,属于物业公司所有的合法财产。谢某使用该充电桩为其新能源车充电后即离开现场,因其疏忽大意、放任车辆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充电长达11小时,明显超过新能源车平时充满电所需的时间,导致动力电池过充起火,造成物业公司的充电桩、电线、线管等烧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能源车系陈某所有,负有车辆安全管理义务,但她将该车交由丈夫谢某使用,在充电时因车辆自身动力电池过充引发火灾,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物业公司购买充电桩、电线、线管的价格以及使用年限、火灾烧损的程度和范围等因素,法院酌定物业公司被烧毁的财产损失以5000元为宜。关于物业公司充电桩创收损失,因充电桩被烧毁确实造成物业公司无法依靠充电桩获取经营收益,结合其重新购买、安装充电桩投入使用的时间以及充电桩平时的营业情况,法院酌定物业公司的创收损失以30天为限,谢某、陈某应赔偿物业公司创收损失1100元。因此,谢某、陈某应赔偿物业公司财产损失合计6100元。
谢某、陈某抗辩称物业公司所有的充电桩存在瑕疵、安装无资质、没有备案验收是发生火灾的原因,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物业公司能提供充电桩的合格证,且消防救援大队也认定起火原因为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自身过充所导致。因此,对谢某、陈某的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某、陈某连带向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新能源车主是车辆充电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定期检查车辆电池状态,严格按照建议时长和方式充电,切勿“人离电不断”或私自改装充电设备。
公共充电桩不是“私人停车位”,更不是“随意计时器”。超时充电既浪费电力资源、损耗电池寿命,更潜藏着火灾风险,车主应养成“按需充电、及时断电、充完移车”的习惯。
法治意识是安全的第一道“保险丝”。许多事故的发生,源于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和对规则的漠视。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醒认知,时刻记住安全规则背后的法律责任。
文章转载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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