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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业主家中污水返涌,楼上8户邻居和物业公司如何担责?

2026-04-08

在日常生活中

相邻住户应当按照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

若排污管道内的污水返涌导致财产损失

谁该为此担责?


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2025年,陆某在某小区购置的毛坯房完成整体硬装,正通风散味等待软装时,一场“污水之灾”突袭。5月1日,陆某到新房查看,发现卫生间严重返水,污水蔓延至主卧、书房、客厅。木地板发胀翘起,定制衣柜底部泡烂变形,墙面乳胶漆脱落发霉,异味刺鼻。陆某立刻联系小区物业公司并拨打110报警留存证据。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场破管检查,确认返水根源是公共下水管道堵塞。管道内淤积纸巾、塑料毛发夹、瓷砖找平器等杂物,长期堆积致污水无法正常排出,倒灌进陆某家中。经初步核算,陆某财产损失达5万余元。

事后,陆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及楼上8户业主协商赔偿,各方对责任划分分歧巨大,未能达成一致。物业公司称已履行日常巡查义务,堵塞是业主不当使用所致,不应担主责;部分楼上业主表示未不当使用下水管道,拒绝赔偿;还有业主怀疑损失金额。

无奈之下,陆某将物业公司和楼上8户业主诉至港北区法院,要求共同担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案情、查阅证据,全面了解纠纷情况。法官深知,这起纠纷不仅关乎财产赔偿,更关乎邻里和睦,简单判决可能激化矛盾,影响小区和谐,于是决定优先调解。

释法明理


调解中,大部分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愿担责。但少数被告坚称未丢弃杂物,质疑物业公司未履行公共设施维护和监管责任致管道堵塞。此外,这部分业主不认可陆某提交的证据,认为其发现污水返涌后未第一时间通知楼上全部业主到场核实,也未有效止损,部分家具、墙面轻微受损可修复,赔偿请求范围过大不合理。

面对质疑,陆某回应:“发现污水返涌当天,我第一时间报警,通知物业工作人员到场核实,还拍摄录像留存证据,并非故意不通知大家。”

针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结合案件释法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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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2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本案中,堵塞的下水管道属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维护使用。同时,按民法典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担责,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无法确定具体是哪户业主丢弃杂物致管道堵塞,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作为公共下水管道全体使用者的楼上8户业主均应担责。另外,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管理方,有日常维护、巡查、检修义务,管道内堆积大量杂物未及时发现清理,说明管理有疏漏,也应担责。”


因各方分歧大,部分被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专业鉴定,调解未果。

承办法官没有放弃,多次与各方沟通协商。与原告沟通时,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结合实际说明部分受损家具可修复,无需全部更换,全额索赔诉求缺乏合理依据,引导其理性看待损失;与被告沟通时,着重分析司法鉴定程序耗时久、费用高,可能得不偿失,强调调解是高效、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利于维护邻里和谐。

物业公司也主动担责,配合法官调解,耐心倾听业主诉求顾虑,传递法官调解思路,搭建沟通桥梁,推动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在法官耐心疏导和物业公司积极助力下,各方态度逐渐转变。陆某认识到自身诉求不合理,主动降低赔偿金额;被告意识到司法鉴定弊端和调解优势,放下对立情绪,愿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赔偿陆某3500元;楼上8户业主分别赔偿陆某3500元,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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