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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花26万余元直播间拍下古董不“保真” 4件清代官窑是仿品

2026-04-07

直播间里“确定官窑”“货不对板就退款”的承诺,让刘先生花26万余元拍下4件“清代古董瓷器”,不料经鉴定这些均为现代仿品。不久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收藏品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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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刘先生在一场网络直播拍卖中以26万余元总价拍下4件标注为“清雍正”“清康熙”的官窑瓷器,包括斗彩鸳鸯莲池纹碗、斗彩团菊纹盘、素三彩花卉纹茶圆、青花高山隐士图棒槌瓶。

拍下这4件瓷器当日,刘先生联系商家客服询问这几件拍品真假,来源是否正当。客服反复承诺“确定全品”“确定官窑”“没有修复”,保证货不对板就退货,并附上北京某美术馆出具的鉴定证书。

收货后,刘先生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这4件瓷器均被鉴定为现代工艺品,他要求商家退款却遭到拒绝。

此后,刘先生将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及网购平台运营公司诉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承担鉴定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交易形式为网络直播拍卖,但拍卖公司作为店铺经营者,对商品真伪、品质作出确定性承诺,超出传统拍卖中风险提示的范畴,实质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拍卖公司客服的“保真”承诺与司法鉴定结论(涉案瓷器为现代仿古工艺品)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网购平台运营公司并非瓷器买卖合同相对方,法院不支持刘先生要求网购平台运营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的诉求。

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交易,拍卖公司退还刘先生货款及竞拍手续费共计26万余元;刘先生收到上述款项后10日内向拍卖公司返还其购买的拍品;拍卖公司向刘先生支付三倍赔偿款69万余元,并承担诉前鉴定费2万元及诉讼中鉴定费5.5万元。

拍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拍卖公司主张,其是受委托的拍卖公司,应该通过拍卖法进行调整。公司拍卖前已经要求委托人对古董瓷器来源、年代、质地等进行说明,且经业内具有知名度的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真品才上架拍卖。不应认定公司具有欺诈故意。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对标的物的真伪、品相等作出确定性承诺,保证货不对板就退货,该行为已构成对商品真伪及品质的明确保证,实质上属于通过互联网以拍卖形式公开竞价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因此该案不受拍卖法调整。同时,古董类商品交易注重的是其历史、收藏和投资价值,不是生活功能价值,因此刘先生购买的行为不宜归类为生活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民法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构成欺诈的首要前提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在该案中,拍卖公司并不存在欺诈刘先生的故意。案涉4件古董瓷器并非拍卖公司自行生产或直接购买的,拍卖公司系受托拍卖古董瓷器,无法像一般商品的经营者一样通过购买渠道、进货价格或是商品外观等因素直接判断拍卖标的的真伪,仅能通过向委托人查明来源、委托鉴定机构专家进行鉴定的方式判断其真伪。拍卖公司已经要求委托人说明案涉古董瓷器的来源并要求其对古董瓷器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同时在拍卖前还由公司聘请的5位专家对拍卖标的进行了鉴定,尽到了拍卖人的合理审查义务。

众所周知,当前鉴定文物、古董真伪的方式主要为观察、触摸,其鉴定结果依赖于鉴定人员的认知和经验,鉴定人员在相关领域从业时间越长、经验越丰富,则其鉴定的结果可信度越高。案涉4件古董瓷器均有行业资深专家(具有多年博物馆从业经验、文物博物专业或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其真伪进行鉴定,且全部鉴定为真品,拍卖公司基于委托方的承诺及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理由相信案涉古董瓷器的真实性,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古董瓷器为赝品而故意误导刘先生购买的情形。拍卖公司不存在欺诈刘先生的故意,不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柳州市中院二审改判拍卖公司退还刘先生商品价款及竞拍手续费26万余元;刘先生收到上述款项后10日内向拍卖公司返还其购买的拍品;拍卖公司向刘先生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诉前鉴定费2万元及诉讼中鉴定费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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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

网络竞拍高价值商品务必保持理性,切勿轻信商家口头承诺。交易前仔细了解商家资质,保存好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如遇商品真伪问题,及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并寻求法律帮助。经营者凭借专业优势掌握商品真实信息,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将信息不对称异化为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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