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介绍】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覃丽华
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在明知非洲灰鹦鹉、亚马逊鹦鹉等鹦鹉品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以获利为目的,从上家陈某等人处收购,后向杨某等人出售鹦鹉以及向庞某等人收购鹦鹉用于驯养。
2024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兴宁区某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廖某,后从被告人廖某家中查获 1 只亚马逊鹦鹉、2 只金头凯克鹦鹉。2024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某小区抓获被告人陈某。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廖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被告人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被告人廖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廖某对该判决结果不服遂委托我所律所提起上诉,在我所律师的极力辩护下,二审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廖某缓刑。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1.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4〕桂xxxx刑初 xx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人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4〕桂xxxx刑初 xxx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人廖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案件焦点】
1.本案廖某是否适用缓刑;
2.本案陈某是否适用缓刑。
【先衡说法】
1.本案廖某属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廖某归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所出售的鹦鹉,并把买卖鹦鹉的上下家信息提供给办案单位,属于有悔罪表现;廖某的犯罪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廖某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针对廖某所犯罪行的性质,宣告廖某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所述,本案廖某适用缓刑。
2.本案中,陈某曾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对陈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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