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情侣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参与另一方经营的公司业务,分手后能否索要劳务报酬?此前调解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否直接适用于后续同居期间?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起,原告小李与被告都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娇共同居住生活,同居期间小李持续参与公司经营工作。2023年3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分手,小李向小娇提出结算工资。两人达成协议:小娇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结清小李两年内的劳务报酬。2023年4月,双方和好并恢复同居,小李继续留在公司提供劳务,直至2024年2月分手。
分手后小李提出按此前约定的每月6000元标准,核算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劳务报酬。但因协商未果,小李诉至法院。
自己常年在小娇的公司提供劳务,应当按照之前约定的每月6000元支付劳务费。
小李的帮工行为是为维系双方感情主动帮忙,属于情感投资,不应再主张报酬。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均为3500元,小李虽参与公司业务,但工作时长和效率无法与其他员工相提并论,且同居期间日常开支由小娇承担,应当扣除相应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2023年3月双方的调解协议已对该时间节点前的财产纠纷处理完毕。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小李持续为小娇的公司提供劳务,事实清楚。小娇主张小李的帮工属于“无偿感情投资”,但未能举证证明小李明确表示放弃劳务报酬,小李主张劳务报酬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之前的协议是双方为化解情感纠纷作出的让步,且有明确针对的时间,不能直接作为之后的报酬标准。小李虽负责公司业务,但未举证证明其劳务成果超过普通员工,故可参照公司普通员工工资标准计算报酬。同时,小娇主张小李应扣除工资及生活费,但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考勤扣薪”“生活费抵扣”有明确约定,亦未提交生活费支出凭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都安某公司向原告小李支付劳务报酬共计38500元。
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公司提供劳务,如果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其劳动价值就应当得到尊重和补偿。同居或恋爱关系,并不自然排除劳务报酬请求权,不能因为双方存在亲密关系,就直接认定付出属于无偿。
如果同居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务提供关系,最好提前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并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等形式固定证据。这既是对付出的尊重,也是对未来权益的保障。
爱情可以讲究奉献,但法律更守护公平。明晰边界、留好证据,才能让每一份付出都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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