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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楼下漏水楼上就要全赔?一纸判决划清“责任水位线”

2026-05-14

如今城市商品房多以中高层住宅小区为主,在改善大家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的同时,也容易引发各类邻里矛盾。其中,上下楼层房屋漏水是最为常见的邻里纠纷之一。房屋漏水纠纷不仅会对屋内装修、财物造成损害,还常常因漏水原因难以界定、责任划分存在分歧、双方对漏水成因、损失大小各有说辞,极易激化邻里矛盾,也给纠纷调解和依法处理带来不小难度。


基本案情


李某、黄某为某住宅小区上下相邻房屋业主。2024年,居住在楼下的李某发现家中阳台、与阳台相邻的客厅、厨房等多处天花板出现渗漏痕迹,造成天花板、内墙及屋内沙发、桌椅等发霉、污损。事发后,李某就房屋漏水及房屋财产受损事宜与楼上业主黄某沟通协商,主张漏水系黄某不合理使用阳台洗衣机所致,要求黄某承担全部财产损害赔偿责任。黄某自行检修自家阳台排水管道后,认为漏水原因可能与楼栋外墙防水性能较差有关,相关责任应由小区开发商承担,即便房屋漏水与自身对洗衣机的使用有关联,也不应该承担所有责任。同时,黄某对李某主张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认为损失数额虚高,拒绝赔付,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诉请黄某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约16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明确房屋受损修复及家具财产损失具体数额,李某申请司法鉴定;黄某为确定房屋漏水原因,亦同步申请司法鉴定,同时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物业作为本案被告。因李某坚持要求黄某承担全部责任,经审查,法院依法将开发商、物业列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核定李某房屋渗水部位修复费用为6351.8元,产生鉴定费4000元。对于漏水原因的司法鉴定,因鉴定费用过高,黄某放弃了鉴定申请,同时主张若继续鉴定则该费用应由原告李某承担。



法院审理


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楼上业主黄某自行检修阳台排水口后,楼下房屋未再出现新的渗漏现象,由此可见,渗漏现象的发生与黄某家中阳台排水口使用存在一定关联,无法排除排水口问题与漏水的因果关系。

但同时,结合案件事实与生活常理分析,李某房屋多处天花板的渗漏痕迹,还可能还与当地天气、房型构造、房屋结构、房屋材料、住户使用习惯等原因相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李某主张其屋内渗漏情况的出现系楼上阳台错误排水单方导致,应当对侵权事实、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明确放弃对阳台漏水具体成因申请司法鉴定,也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漏水完全系黄某单方行为导致,因此不能将漏水责任全部归责于黄某。综合考虑本案实际,结合各方当事人诉讼过程中的支付意愿,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根据房屋修复费用的鉴定意见,法院最终酌情支持黄某赔偿修复费用、鉴定费共约7000元。


法官说法


高层住宅小区偶有发生相邻漏水纠纷,相邻住宅的业主依据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可能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果漏水的部位在相邻两户的专有部分处,相邻业主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的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而确认责任比例。如果漏水部位在共有区域且楼房仍在质保期内,则受侵权的业主应根据合同关系向开发商和装修单位相邻业主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即使相邻业主不是漏水责任主体,但也有配合受侵权业主合理的检修义务,如果恶意拒绝配合导致损失扩大的,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老大难”的是对于侵权行为的举证,侵权的业主主动认可侵权行为则当然可以快速明确责任归属。但除此之外,漏水的原因通常多样,可能还与当地天气、房型构造、房屋结构、房屋材料、住户使用习惯等原因相关,不能简单的通过通常的生活经验和尝试来简单推断漏水原因,在无法提供充足证据时,受侵权方可能需要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明确责任归属,同时受损失的范围与价值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若司法鉴定费用可能远超诉讼标的额,将导致进一步举证诉讼成本大幅增加、但放弃诉讼自身权利亦会得不到保障的两难情形出现。


法官建议相邻住户尽量在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首先,邻里邻居之间应在装修外墙、地面时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水材料;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合理、恰当,及时检修排水管道,不制造积水,避免积水漏水情形的产生。其次,在发生漏水情形时,受损的业主应及时修补漏水区域或排查漏水原因并且尽快做好对家中家具家电等财产的保护或转移措施;相邻的业主即使认为与漏水事项无关亦应及时做好自家的排查工作,同时配合其他业主在提出的合理排查请求。最后,邻里邻居之间在沟通协商时应不置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必要时及时要求物业、居委会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实事求是的以邻里和睦为目的,综合考虑实际损失、诉讼风险、诉讼成本等因素,尽量通过最小的成本守护合法权益,维护居住环境的幸福安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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