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李某在小区地库丢失平板电脑后,经物业与警方协助找到拾得者王某。李某提出支付300元感谢费,但王某因酬金不足拒绝归还。拾得他人遗失物能否自行占有?拒绝归还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近日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相关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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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某小区业主李某在地下车场不慎遗失了一个手提袋,内有一台平板电脑。李某通过物业查看监控后发现,手提袋被同小区的王某拾获。随后,在物业工作人员陪同下,李某找到王某,表示愿意支付300元感谢费,希望其返还电脑和手提袋。然而,王某认为酬金过低,拒绝归还。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小区内拾得原告李某所有的平板电脑一台,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小区监控录像、报警记录及电脑购买凭证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返还遗失物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王某拾得李某的平板电脑后,李某曾两次通过小区物业及派出所民警联系王某要求返还,但王某均以报酬过低为由拒绝归还,该行为已侵害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李某在通过物业、民警协调无果后提起本案诉讼。王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庭审后,法院尝试电话联系王某,但其均未接听,导致无法核实涉案平板电脑是否仍完好保存。因此,对李某要求王某按电脑价值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涉案平板电脑系李某于2024年购买,至诉讼时已使用一年有余,结合其购买价格与实际使用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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