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池市宜州区的阿想(化名)离世后,曾经的合伙人将他的母亲诉至法院,索还一笔投资款。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已故债务人的债务是否会随死亡消失?债务由谁来偿还?偿还的限度是多少?不久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0年,阿想与朋友阿献(化名)合伙开了一家奶茶店,阿献投入部分资金。然而,由于经营不善,奶茶店最终关门歇业。
奶茶店关门后,二人未清算过盈亏,但是阿献提出让阿想偿还一些奶茶店投资的款项。2022年10月22日22时13分,阿献发微信给阿想:“我急用钱,你还2万元给我啊。”阿想回复:“我现在没有钱。”2023年7月25日20时59分,阿献发微信给阿想:“我现在急用钱,你还点给我啊。”阿想回复“我也没有钱,先转点给你”,并通过微信转了5000元给阿献。
之后两年间,阿献多次通过微信向阿想催款,阿想以各种理由拖延。
2024年7月,阿想因病去世。他的父亲已于十多年前病故,其母亲生活在宜州。阿想生前没有配偶、子女。
2025年2月,阿献向宜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想的遗产继承人即他的母亲承担债务5.6万余元、法律咨询费2980元。
庭上,阿献说,当时他与阿想合伙开奶茶店,他为该店总投资13.1万余元(其中帮阿想投5.6万余元)。奶茶店关门后,他要求阿想退回,阿想口头同意归还,但仅还款5000元,尚余欠款5.1万余元。现阿想已经死亡,应由其继承人偿还欠款,并承担他因此支出的法律咨询费。
阿想的母亲辩称,阿献与阿想合伙开奶茶店,两人之间是合伙关系,但没有进行过清算。没有证据证实阿想欠阿献的钱,且阿献没有举证证明阿想有多少遗产。阿献请求的法律咨询费也没有法律依据。
宜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献与阿想曾合伙经营奶茶店,阿献为经营该店投入了一些资金。虽然两人之间没有对奶茶店盈亏进行过清算,但通过其微信交流内容,阿想认可至少尚欠阿献2万元,而阿想归还过5000元,应认定至少尚欠1.5万元。
已故债务人的债务由谁来还?应由继承人承担。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直接决定债权人该向谁主张权利。其中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这三类人优先享有继承权);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仅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参与继承)。阿想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亲早已去世,其母亲成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主体。现在阿想已经病故,阿想的母亲继承阿想的遗产,应以继承阿想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阿想的债务。阿献主张阿想尚欠其他债务和法律咨询费,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
不久前,宜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阿想的母亲以继承阿想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阿献1.5万元;驳回阿献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的死亡并不会导致债务“自动失效”,只要债权合法成立,债务仍存在,债务如何清偿具体看债务人遗产是否有人继承或者实际管理。继承人若继承遗产,需同步承担债务;若放弃继承,法院会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让继承人在其管理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便继承人对债务不知情,只要实际继承了遗产,就需在继承遗产价值内履行还款义务。阿想通过微信认可欠款,并有还款记录佐证,各种证据证明了债权合法成立,债务依然存在。
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明确的“上限”。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律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B区4号楼25层2501号
▼ 法律咨询电话:
律所客服:19163930723
覃律师:17607719016(微信同号)
陈律师:1897725995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