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经营为名实施集资诈骗,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7年12月,秦女士与齐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齐先生将其持有的某网络科技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秦女士,转让款为500万元。后秦女士按约将款项转入齐先生的妻子侯女士的个人账户。
然而,齐先生并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秦女士随后要求退还投资款。2018年4月,齐先生和某网络科技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退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但齐先生未按期履行,同年11月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解,齐先生同意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共计520万元,但仍未履行。2021年,齐先生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法院认定其骗取600余万元(含秦女士500万),并载明“伙同侯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招商会、推介会及熟人介绍等方式……并向被害人承诺高额收益,以此骗取被害人……”,2022年12月,齐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截至秦女士本次起诉,侯女士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秦女士认为,齐先生与侯女士系夫妻关系,且侯女士参与了公司经营,案涉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侯女士对齐先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侯女士则辩称,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且与齐先生已于2019年8月离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齐先生与侯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某网络科技公司,侯女士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女士的投资款500万元转入侯女士的个人账户。
根据案涉刑事生效判决,齐先生伙同侯女士以虚构投资项目骗取秦女士等人钱款,两人的行为系共同作为。此外,侯女士曾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出具《情况说明》并参与执行笔录签署,表明其对债务存在明知与协助。
法院认为,齐先生与侯女士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齐先生已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虽然齐先生与侯女士已经离婚,但案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侯女士作为共同债务的连带承担人,其责任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利益关联及过错行为,与齐先生的刑事责任无直接牵连,不得以齐先生已受刑事处罚为由规避民事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侯女士应对齐先生向秦女士返还500万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常引发诸多探讨,两者既相互独立又存在一定关联。在复杂的商业纠纷中,当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交织时,如何准确划分和承担法律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民事责任则侧重于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替代民事责任的履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必然构成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两者可以并行不悖。
本案中,齐先生因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在民事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侯女士尽管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作为共同侵权人之一,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刑事判决中的退赔责任是对全体被害人的概括性退赃,而民事案件中的赔偿责任则是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对特定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本案中,齐先生被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但这并不意味着秦女士的民事赔偿请求失去了依据。虽然齐先生因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秦女士作为特定债权人,依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齐先生和侯女士对其进行民事赔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侯女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其不当行为系与齐先生共同作为,骗取财产亦大部分用于家庭消费及归还贷款。因此,案涉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侯女士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齐先生已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因此免除侯女士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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