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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不满建房质量,业主能否拒付工程尾款?

2025-06-23

01

基本案情

2022年,潘叔邀约江某为其建新房,双方商定好工价、开工时间等事宜后, 江某带工人,按照潘叔的要求,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帮潘叔起建房子。2022年6月24日,江某完成楼房的建筑施工,潘叔向江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尚欠9千多元未付。

新房建成,潘叔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楼面高低不平、楼梯高低不一、墙体有脱灰和渗水等现象。潘叔认为江某的施工质量有问题,与自己的施工要求有较大差距,因此拒绝向江某支付工程尾款。

江某认为,其只是负责包工,材料是潘叔购买,在承建房屋时也是按照潘叔的要求进行施工,潘叔本人全程在场监工,房屋竣工时潘叔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现房屋建成至今已有三年,经过风吹日晒的侵蚀,墙体脱灰、渗水都属于正常现象,无证据证明是因施工而导致这些问题,潘叔的这些说辞是其不想支付工程尾款的借口。

两人多次协商未果后,江某遂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建房标准符合本地区农村建房的行业标准,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江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房屋工程的施工义务,潘叔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潘叔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立即要求江某进行整改或返工。

潘叔接收房屋后径直入住可视为对房屋成果验收合格,潘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或者已向江某反映问题而江某未按要求整改,潘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在武宣法院三里法庭法官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潘叔一次性支付尚欠江某的工程款共计7000元。潘叔当庭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03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案涉房屋已交付使用,且发包人未能举证证明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等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不能因为房屋存在一些问题就拒绝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若存在一般质量瑕疵,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不能拒付或减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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