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览】
2021年3月19日,被告A公司、C医院与案外人D银行签订《智慧医院项目合作协议》,D银行与A公司双方另行签订结算合同。2021年10月29日,原告B公司与被告A公司签订《项目软件采购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就C医院“移动智慧医院”的软件采购事宜。
【案件介绍】
2021年12月30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单》。同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保证函》。2023年5月10日,C医院和A公司签订《互联网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了“互联网医院”项目的验收方式、验收要求等事宜。2023年8月17日,被告C医院向被告A公司和原告B公司分别发出《关于C医院智慧医院及互联网医院沟通函》,主要载明:互联网医院项目未完成实际使用方验收,并列明未完成项目功能清单。
2024年4月28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告知函》并邮寄原告(2024年4月29日签收),主要载明:贵司一直未完成合同的项目开发约定,导致项目一直未得到最终用户C医院的验收通过。期间,因贵司一直未完成项目,最终导致C医院不再与我司和贵司合作。B公司起诉A公司支付合同款及损失赔偿金,要求C医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查明:1、涉案C医院小程序已于2024年2月4日暂停服务;2、某公证处于2024年4月10日分别对2024年1月16日C医院微信小程序的使用情况、B公司医院移动管理平台对C医院后台数据情况分别作出两份《公证书》。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原告B公司依据涉案《项目验收报告单》和《公证书》,是否就能被认定涉案项目已交付并通过验收?
2、B公司是否能够要求C医院对项目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先衡说法】
1. 首先,被告A公司向原告B公司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单》时,涉案项目还未全部完工,且B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保证函》中所列明的问题,其已进行完善或至今未完善系被告的原因。另,《公证书》中所记载的操作和内容是否符合涉案《项目软件采购合同》开发要求无法得到证实,B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因此,B公司依据涉案《项目验收报告单》和《公证书》不能就当然被认定涉案项目已交付并通过验收,法院会根据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
2.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和C医院支付合同款和损失赔偿金的依据是其与A公司签订的《项目软件采购合同》,被告C医院并非合同当事人,且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实C医院在涉案项目履行期间存在过错,故B公司不能要求C医院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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