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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 |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我方侵权行为不成立!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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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被请求人:A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善斌


请求人B公司称,其于2022年1月7日申请名称为:“售卖车(铝合金)”(专利号为xxx)的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10月4日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B公司发现A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移动售卖车至今,涉嫌侵害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

2024年6月1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B公司请求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A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调解A公司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壹佰万元。我所律所作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1、B公司的产品设计属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A公司的外观设计也属于变化状态产品,两者在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存在显著的不同,A公司的设计未落入B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A公司的产品与B公司的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A公司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3、A公司的外观设计与B公司的外观设计存在明显区别。

2024年6月17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技术调查官苗某到A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勘验调查。2024年6月24日,技术调查官苗某和广西某专利代理事务所分别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专利侵权九分法律咨询意见书》,调查意见和咨询意见均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处理结果】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A公司的售卖车设计并未落入申请号为XXX售卖车(铝合金)的保护范围,处理决定如下:

裁决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案件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可以从哪些方面认定?


【先衡说法】

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保护范围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包括产品的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2)产品相似性判断:首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这通常依据产品的功能、用途等。

(3)外观设计对比: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对比时,关注两者在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的相似性。

综上所述,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则认定侵权成立。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根据等同原则,也可能认定侵权成立。若两者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则认定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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