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依据以上司法解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店名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关键是要认定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即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店名的文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足以产生市场混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为注册商标的产品。
这里所谓字号的“突出使用”,是相对于正常使用而言的,是指在店名的使用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突出展现,在字体、大小、颜色、形状等方面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使公众在视觉上产生深刻的印象并产生误认。本案中,某个体户经营者张某随机将网店名称注册为“潮流XX折扣服饰小店”,虽然“XX”二字是上海的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但是在字体、大小各方面并未对“XX”二字进行突出性使用,从公众的视角上看,并未让人误认为“潮流XX折扣服饰小店”销售的产品是“XX”注册商标的产品。据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将网店名称注册为“潮流XX折扣服饰小店”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本案虽然张某经营的店铺未被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但亦让张某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在企业经营中要避免侵权行为。本案有如下警示作用:1.要建立合法合规经营理念,不要存在以打擦边球的主观意图去蹭注册商标的名气或流量。2.企业在经营中需要建立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的思维,在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名称、设计外观的选取上,有必要进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风险的审查。3.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