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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讲理——关注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

2024-05-17

2024年3月26日,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受邀参加南宁广播电视台FM990新闻台《说法讲理》栏目直播,本期的主题是《民法典-合同编》,陈君律师利用专业视角,和主持人一起带领各位听众,共同关注老年人合同纠纷。

《说法讲理》由南宁司法局主办,南宁广播电视台990新闻台承办,陈君律师应邀参加,希望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把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

案例一


向某某与某公司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向某某已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居住。之后,向某某返回重庆,没有再接受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请求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向某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


律师问答

Q:法院为什么会判决要求公司退款?


A:本案中,老人家选择的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至外省,使得老年人频繁奔波,也就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违背了合同目的。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老年人自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并且法院退还的金额扣减实际消费金额,也符合交易习惯。


案例二

张某入住某养老服务中心。某日午间,张某多次尝试自行下床未果后,自床上摔落。经同住老人告知,看护人员将张某抬至床上,当时未发现异常。晚间张某身体不适,看护人员遂联系家属并拨打急救电话。后张某于当晚死亡。经查,张某房间内呼叫器安装位置距离床位较远。张某的继承人赵某以某养老服务中心未尽合同约定义务为由,起诉请求某养老服务中心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已逾96周岁,自身患有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其坠床与死亡相隔数小时,监控视频可见其跌倒后身体并无明显异常,虽《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糖尿病、猝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坠床行为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某养老服务中心作为专为老人提供托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呼叫器安装位置较远,致使张某无法及时获得帮助,某养老服务中心在履行合同中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遂判决某养老服务中心承担10%赔偿责任。

律师问答

Q:针对合同没有约定事项,是否能要求养老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A: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及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等等中均对养老机构设置规范提供了指引,即便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但这些均是作为开设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这与《民法典》第509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一致。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陈君律师在节目结尾时说到,希望我国的养老行业更加完善,养老院应该对职工培训有更高的素质技能要求、对自身设施及环境有安全保障要求、对自身负责人及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更高的道德责任要求;政府加大对养老院的各项要求,加大对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切合实际,落到实处。人,终究都会老去,希望越来越完善的养老行业,让我们每位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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